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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HNRP-2022-14004

湘建监督〔2021〕23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 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 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 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 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 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 条件和专业能力。

评标专家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 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 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 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 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 监理工作内容和服务期限;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 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 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 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 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九条  评标活动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 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一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 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总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低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 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 范围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限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 限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五)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三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 标文件确定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 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监理大纲、企业资信及履约能 力和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监理大纲评审包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工程质 量、造价、进度控制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信息与合同管理、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以及组织协调等。招标人可以将合理化建议 纳入监理大纲评审。合理化建议是指投标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管 理等方面的建议,以及采纳这些建议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 控制管理产生效益等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 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 供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 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 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 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 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 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 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 标中的1-2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要求拟任总监 理工程师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 安全生产管理及组织协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答辩。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 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 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  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 于成本。

第二十一条 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视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争。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 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 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 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不得要求投标人对监理大纲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官网、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 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 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 能力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相同时,  采用评委票决的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3月31日止。

                         附件: 1.综合评估法

                                2.监理大纲评审表

3.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4.投标报价评审表

5.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列表:
附件1: 综合评估法(Ⅰ)(1).doc
附件2: 综合评估法(Ⅱ)(1).doc
附件3: 监理大纲评审表.xls
附件4: 项目监理机构评审表.xls
附件5: 投标报价评审表(1).xls
附件6: 湖南省工程监理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xls